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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河北盛可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并审议有关议案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河北盛可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可居”)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拟收购盛可居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河北盛可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收购盛可居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供应链体系的整合与效率提升,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河北盛可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独立意见的决定,有利于供应链体系的整合与效率提升,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盛可居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磊、彭雪峰、王承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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